公路法部分修正案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業經總統114 年12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9991號令公布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
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一、汽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
(一)每一車輛之汽車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未滿新臺幣六千元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
(二)每一車輛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機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三、逾期不繳納前二點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