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各國之公路系統因提供服務之功能及等級、設計標準等之差異,致諸如路線系統之制定、路權歸屬之判定、主管機關之認定及經費負擔之原則等公路行政管理事務,均有所不同,故公路系統必須予以分類,俾便於公路之管理。交通部於103年6月13日依公路法第4條規定訂定「公路路線系統分類基準」及附表「設定要素表」,就運輸需求、地區人口數,劃分都市階層等檢討,再依各都市階層間之聯絡路線,區分服務之公路等級、基準,使公路行政分類、功能分類與設計標準分類之相互關係得以整合,作為評定每條路線之依據。
公路行政分類
公路行政分類依公路法第2條各級公路之定義,分為國道、省道、市道及縣道、區道及鄉道等四級六類,茲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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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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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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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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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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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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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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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公路功能分類
所謂公路功能分類,係指每條公路在整體公路交通運輸網路中,所扮演之角色不同,如屬服務通過性交通或提供地區性出入功能之公路,有出入管制或號誌管制路口之公路,公路車道配置與提供汽車、機慢車與行人等多種交通服務功能等,而依其所承擔之交通運輸功能所作之分類方法。蓋公路系統猶如人體之血管,有主支之分,主要幹線之公路具有機動性(易行性),但缺乏可及性;地區公路則具有極高之可及性,但缺乏機動性。因此,在路網規劃上,應依交通運輸需求,就已成或計劃之路線,分派應扮演之功能,俾使整體交通運輸系統靈活運轉。茲就公路交通功能分類情形,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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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為公路之最高級型式,屬於完全出入管制之公路,除起迄點外,出入口均設有交流道。為雙向分隔行車與單方向為雙車道以上之公路。此種公路以承擔城際間運輸及都會中心間之交通為其主要功能,故為易行性最高但可及性最低之公路。在臺灣地區,高速公路之建設較晚,民國67年10月31日始有第1條中山高速公路通車,從基隆到高雄全長373.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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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公路
為公路之次高級型式,屬於完全或部分出入管制之公路,出入口原則應設交流道;但必要時,其與主、次要公(道)路相交之出入口可為號誌管制路口。為雙向分隔行車與單方向為雙車道以上之公路。此種公路係以承擔都會(副都會)中心與主要地方中心間、兩主要地方中心間等之聯絡為主要功能,其易行性略次於高速公路,但其可及性則略高於高速公路。在臺灣地區,民國53年5月完工通車之麥帥直達公路,可視為第1條快速公路,從基隆到台北全長22.65公里,其後因與中山高速公路部分路段重疊而作廢。迨民國81年,行政院核定「台灣地區東西向十二條快速公路計畫」及「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建設計畫」,乃再繼續興建快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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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路
以服務通過性交通為主之公路,或為連接區域內中心商業區與周圍住宅區、市郊中心區與市內主要社區間之交通幹線。得設有行人與機、慢車使用之交通設施。為部分或無出入管制之雙向雙車道以上公路。主要為縣、市主要地方中心與次要地方中心間或主要地方中心與重要港口、機場之聯絡功能。為可及性高於快速公路之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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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公路
為連接主要公路系統間之公路,具有汽車、機慢車與行人混合之多種交通服務功能。為無出入管制;必要時得部分出入管制之雙向雙車道以上公路。具都會(副都會)中心、主要(次要)地方中心與重要或一般區、鄉(鎮、市)之聯絡功能,其易行性低於主要公路而可及性高於主要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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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公路
為提供地區性出入連接次要公路之公路,具有汽車、機慢車與行人混合之多種交通服務功能。為無出入管制之雙向雙車道或可供雙向行車之單車道公路。具主要(次要)地方中心與重要區、鄉(鎮、市)、村里聚落間之聯絡功能,其易行性最低,但可及性最高。
公路設計標準分類
依交通部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將公路分為一級路至六級路等六級,並依其路線經過地域特性,分為市區與鄉區,公路等級與設計速率分類如下表。
公路等級 |
地域特性分類 |
最低設計速率Vd(公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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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功能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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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系統分類 |
一級路 |
鄉區平原區 |
120 |
高速公路 |
國道
省道 |
鄉區丘陵區 |
100 |
鄉區山嶺區 |
80 |
市區 |
80 |
二級路 |
鄉區平原區 |
100 |
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 |
國道
省道
縣道 |
鄉區丘陵區 |
80 |
鄉區山嶺區 |
60 |
市區 |
60 |
三級路 |
鄉區平原區 |
80 |
快速公路
主要公路 |
國道
省道
縣道
|
鄉區丘陵區 |
60 |
鄉區山嶺區 |
50 |
市區 |
60 |
四級路 |
鄉區平原區 |
60 |
主要公路
次要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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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
縣道
鄉道
|
鄉區丘陵區 |
50 |
鄉區山嶺區 |
40 |
市區 |
50 |
五級路 |
鄉區平原區 |
50 |
主要公路
次要公路
|
省道
縣道
鄉道
|
鄉區丘陵區 |
40 |
鄉區山嶺區 |
30 |
市區 |
40 |
六級路 |
平原區 |
40 |
地區公路 |
縣道
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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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陵區 |
30 |
山嶺區 |
20 |
註一:按30公里/小時設計將對環境造成劇烈衝擊或經費劇增時,其最低設計速率得採用20公里/小時。
註二:專用公路之等級,由興建機構視需要擬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依據交通部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10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