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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計程車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的規定是從9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倘施行日期前有欠繳汽車燃料使用費仍會收到催繳通知書。另因車輛辦理過戶、繳銷、註銷、吊銷牌照、報廢等異動致不符免徵資格者,如有使用道路之情事時,應以自用車費額補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退費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三個月,若車主因未依限兌領而逾期失效,請車主持單臨櫃或寄回本所申請展延或換發新退費憑單。
完成申請及啟用程序後,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營業車於每季(3月、6月、9月、12月)汽燃費開徵期前,監理機關將對同一車輛所有人名下登記的所有車輛改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汽燃費繳款單,並取消紙本寄送。另若完成啟用時間,已超過本年度(季)汽燃費開徵挑檔作業日期,則本年度(季)仍會收到實體繳費通知書,須自下一年度(季)汽燃費開徵期,始收到電子繳款單。
目前尚無免徵汽燃費之規定,但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可免徵牌照稅,詳情可洽車籍轄區稅捐稽徵處消費稅課或各監理所、站稅費管理課洽詢。
可以,惟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4條第四項規定,設籍於離島地區車輛,因於臺灣本島使用、檢驗異動或換照,應取消設籍離島地區車輛以百分之七十計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優惠,改以全額徵收。並為避免民眾不知該項權利已喪失,由公路監理機關於受理其申辦業務時,逕予提供取消優惠書面通知。
1. 電話語音轉帳服務電話:412-6666、412-1111或412-1366用戶碼169#(電話號碼為7碼之地區)41-6666、41-1111或41-1366用戶碼169#。 (註:111年12月1日起,412-6666、412-1111及41-6666、41-1111代表號將停止服務,改由新代表號412-1366、41-1366繼續提供服務)2. 適用對象:持有信用卡或活期存款帳(金融卡)之用戶。
若有違規者則徵收至違規日止,否則不用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