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2、車輛過戶,應先將當季﹝年﹞及以前年度﹝季﹞欠費繳清。
3、車輛檢驗、換﹝補﹞發牌照及變更登記者,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4、車輛報停、繳銷、報廢,繳到辦理日之前一日為止。﹙車輛如毀損、不堪使用應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報廢手續﹚。
5、車輛失竊,繳到失竊日前一日為止﹝請檢具警察單位之報案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6、廢棄、拖吊車輛,繳到拖吊日為止﹝請檢具環保單位之拖吊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7、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應繳到註銷日之前一日止,吊銷牌照車輛,應繳到申辦登記之前一日止。
8、繳、註、吊銷及報停、報廢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汽燃費應補繳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