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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王工程員
  •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工務組-用地科
  • 聯絡資訊:02-23070123#5604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其形成原因,大部分緣於日治時期由官員諭示人民捐獻土地以開闢道路,因已供公眾通行多年而形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另尚有部分係因土地所有權人為通行方便或興建房舍需要,以捐贈或簽具無償使用同意書等方式,請政府協助開闢道路,惟當時未辦理相關產權移轉登記或註記,致目前仍登記為私有之情形;亦或有道路開闢當時原為公有登記,嗣經原土地權利人依法回復或取得所有權者,以及其他年代久遠,已無可查考形成原因等,故目前已開闢作道路使用而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既成道路,係緣於前開各種歷史背景因素,長期累積造成數量眾多,所需補償經費龐大之歷史共業,尚非因現在政府開闢道路時,強制使用人民私有土地所致。

早期政府辦理道路拓寬改善時,因財政困難,無法籌措鉅額補償費辦理徵收已開闢作道路使用之私有土地,依行政院以67年7月14日台67內字第6301號函示總登記道地目土地,仍依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而暫緩徵收。 本局基於維護所有權人財產權益,自民國83年起,即律定於辦理拓寬改善工程時,須將工程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一併編列預算納入徵收補償。

85年司法院釋字400號解釋: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此後,各級政府於辦理道路拓寬改善時,均將工程範圍內之既成道路土地納入補償,惟仍存在眾多未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為解決既成道路徵收補償問題,行政院99年9月10日修正核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00號解釋對私有既成道路取得問題之處理情形』辦理項目」之11項處理原則供各機關遵循。

公路局囿於經費籌措困難,為期逐步解決經管省道公路系統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問題,遵循行政院核定之11項處理原則,訂定「 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 」,據以辦理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分為主要取得方式與輔助取得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主要取得方式

公路局經管之省道道路進行改善、拓寬等工程時,應將工程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與其他工程用地一併納入協議價購、徵收補償。

(二)輔助取得方式

各輔助取得方式說明如下:

  • 公私有地交換: 依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申請交換取得。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若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經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得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申請交換,請見 公私有地交換 頁面說明。
  • 容積移轉:依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申請容積移轉取得。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若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經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容積移轉,並將土地贈與登記為國有 ,請見容積移轉 頁面說明。
  • 捐贈:所有權人同意將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贈與為國有者,得以受理,可列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並依 國有財產法規定 層報,請見 捐贈 頁面說明。
  •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依遺產稅與贈與稅法規定,將納稅義務人抵繳之土地移轉登記為公有土地以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請見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頁面說明。

公路局以 前開要點 已陸續取得部分既成道路土地。但近年因大部分省道已拓寬改善完成,且輔助取得方式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申請而成效不顯,致整體取得成果減少;然而省道中仍有眾多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未獲補償,為加速辦理,公路局自 113 年起每年另編列經費辦理 競標購買,請見 競標購買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