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1.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2.印章(變更姓名需具)。
3.行車執照。
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5.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若遺失可於現場補發)。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異動窗口。
(三)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有動產擔保設定者應檢附債權人同意書,如變更至外區者另檢附契約書影本。
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5.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