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陳述意見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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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所、站服務台索取定式表格,免費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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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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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內容有關資料。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遞送或郵寄至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所載應到案處所監理機關。
注意事項:
須於應到案日期前遞送或郵寄陳述意見書。
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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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祇)一式兩份,請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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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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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相關證據資料。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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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原告)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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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原告)依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判,作為裁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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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每件由法院收取新臺幣300元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