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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王工程員
  •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工務組-用地科
  • 聯絡資訊:02-23070123#5604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1 規定,對政府捐獻得列為申報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故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得將土地捐贈政府,並以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捐贈土地的價值認定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憑證者,或符合所得稅法第 17-4 條第 1 項各款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認定。依上開標準之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的扣除金額,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