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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管的房地,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直接管理使用,如無需使用時,依規定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如屬國有財產,則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如屬地方政府之財產,則移交由該地方政府指定之機關接管,屆時你可向該接管機關申請承買。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係因使用年代久遠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有關私有既成道路土地之處理,茲因本局經管之省道系統中,類似土地甚多,所需徵收經費龐大,非政府預算所能負荷,致目前本局針對私有既成道路,均依據「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辦理,主要取得方式係併入年度工程計畫之方式取得。
一、我們經管的房地,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直接管理使用,原則上我們機關是不得辦理出租的。但在不違背原定用途及不影響公務使用的情形下,才可提供出租並收取租金。二、至於租金的計算,如出租之房地屬國有,則依照財政部訂定的「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如屬地方政府之財產,則依該地方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形成原因大部分來自日治時期人民捐獻土地以開闢道路,因已供公眾通行多年而形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其他如因土地所有權人(地主)為通行方便或興建房舍需要,以捐贈或簽具無償使用同意書等方式,請政府協助開闢道路,但當時未辦理相關產權移轉登記或註記,導致目前仍登記為私有,及其他因年代久遠已無可查考形成原因等,故目前私有既成道路為各種歷史背景因素,長期累積造成需補償經費龐大的歷史共業。
本局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委託地政士辦理,地政士代辦服務費、登記規費皆由本局負擔。但土地所欠稅費(如地價稅)由土地所有權人(地主)自行負擔。另印花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依相關規定皆免繳納(免徵)。
將依優先序位雙掛號通知得標的所有權人(地主)於期限內攜帶相關證件及印章辦理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手續,俟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後60日內撥付價金。
公路局競標購買取得經管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僅適用於本局管養已開闢作道路使用之省道,若省道經公告由直轄市政府、市政府管養者則無法參加投標,所以,臺北市內省道因非本局管養,故無法參加競標。至是否位於本局管養省道範圍,請詳競標購買頁面公告或洽詢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因使用年代久遠而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本局經管省道系統中私有既成道路土地甚多,所需徵收經費龐大,非政府預算所能負荷,爰目前本局依據「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逐年處理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問題,包括主要取得與輔助取得方式:主要取得方式係本局經管省道進行拓寬改善時,將工程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與其他工程用地一併納入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而輔助取得方式則包含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捐贈及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等方式。此外,本局為加速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每年編列經費以競標購買方式取得土地。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符合投標資格者,得參與投標。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因使用年代久遠而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本局經管省道系統中私有既成道路土地甚多,所需徵收經費龐大,非政府預算所能負荷,爰目前本局依據「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逐年處理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問題,包括主要取得與輔助取得方式:主要取得方式係本局經管省道進行拓寬改善時,將工程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與其他工程用地一併納入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而輔助取得方式則包含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捐贈及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等方式。
此外,本局為加速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每年編列經費以競標購買方式取得土地。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符合投標資格者,得參與投標。
可以利用既成道路專區內 省道里程查詢教學 ,在國土測繪圖資雲的網頁輸入您的土地地號即可查詢是否位於省道上及所在省道編號(里程樁),再檢視是否位於 各工程分局轄區 範圍內。至於有沒有部分在省道用地範圍外,因網頁地圖僅供參考,實際仍需以鑑界結果為準。
占用本局管理之房地,除涉及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佔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外,並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任。此外,所占用之土地,如屬於山坡地,因占用人違反規定使用導致水土流失時,另又涉及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