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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於每年招標公告受理期間,請至土地所在的本局養護工程分局投標。本局辦理第1次招標後,如尚有經費結餘,續辦招標至執行完畢,惟至多辦理3次招標。詳情可至本局競標購買專區專頁查閱。
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於每年招標公告受理期間,請至土地所在的本局養護工程分局投標。
本局辦理第1次招標後,如尚有經費結餘,續辦招標至執行完畢,惟至多辦理3次招標。
詳情可至本局競標購買專區專頁查閱。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因使用年代久遠而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本局經管省道系統中私有既成道路土地甚多,所需徵收經費龐大,非政府預算所能負荷,爰目前本局依據「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逐年處理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問題,包括主要取得與輔助取得方式:主要取得方式係本局經管省道進行拓寬改善時,將工程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與其他工程用地一併納入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而輔助取得方式則包含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捐贈及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等方式。此外,本局為加速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每年編列經費以競標購買方式取得土地。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符合投標資格者,得參與投標。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因使用年代久遠而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本局經管省道系統中私有既成道路土地甚多,所需徵收經費龐大,非政府預算所能負荷,爰目前本局依據「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逐年處理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問題,包括主要取得與輔助取得方式:主要取得方式係本局經管省道進行拓寬改善時,將工程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與其他工程用地一併納入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而輔助取得方式則包含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捐贈及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等方式。
此外,本局為加速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每年編列經費以競標購買方式取得土地。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符合投標資格者,得參與投標。
原則上,底價表第3組之土地所有權人(地主)為持有該筆土地期間未滿20年者,其持有期間係以投標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之原因發生日期計算至招標公告截止日。但若是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可以併計,但需要檢附持有年限相關佐證資料,如土地登記所有權部異動索引資料、土地謄本舊簿、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等。
如經本局確認有占用情形,則依以下方式辦理:(一)協調占用者騰空返還。(二)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三)以民事訴訟排除。(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占用情形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者,優先移送。(五)其他得排除占用之適當處理方式。
不清楚如何填寫可以參考 既成道路競標投標文件填寫說明 ,如仍有疑問可以再洽各分局,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可以利用既成道路專區內 省道里程查詢教學 ,在國土測繪圖資雲的網頁輸入您的土地地號即可查詢是否位於省道上及所在省道編號(里程樁),再檢視是否位於 各工程分局轄區 範圍內。至於有沒有部分在省道用地範圍外,因網頁地圖僅供參考,實際仍需以鑑界結果為準。
您可向養護工程分局提出異議,工程分局於受理後7日內將以書面答復您,或先以簡訊方式回復您。若仍有爭議問題時,您可循私法救濟途徑,如民事調解、和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土地所有權狀遺失仍可以投標,但應儘速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於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需檢附,若未檢附,本局將因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不予購買。
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欲參與競標,應出售所有全部持分土地,例如您的持分總共有1/3,就要出售1/3全部,不行只出售1/6。但若本局年度經費無法購買最後1筆土地時,將跟您協商僅出售部分持分土地。
公同共有之土地,需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一起參與投標。按公同共有土地於分割前其應繼分是潛在的,因係屬私有財權之分割處理,無法由本局逕行認定是否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爰公同共有土地仍需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始符合投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