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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競標購買取得經管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僅適用於本局管養已開闢作道路使用之省道,若省道經公告由直轄市政府、市政府管養者則無法參加投標,所以,台北市內省道因非本局管養,故無法參加競標。至是否位於本局管養省道範圍,請詳競標購買頁面公告或洽詢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
原則上,底價表第3組之土地所有權人(地主)為持有該筆土地期間未滿20年者,其持有期間係以投標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之原因發生日期計算至招標公告截止日。但若是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可以併計,但需要檢附持有年限相關佐證資料,如土地登記所有權部異動索引資料、土地謄本舊簿、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等。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形成原因大部分來自日治時期人民捐獻土地以開闢道路,因已供公眾通行多年而形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其他如因土地所有權人(地主)為通行方便或興建房舍需要,以捐贈或簽具無償使用同意書等方式,請政府協助開闢道路,但當時未辦理相關產權移轉登記或註記,導致目前仍登記為私有,及其他因年代久遠已無可查考形成原因等,故目前私有既成道路為各種歷史背景因素,長期累積造成需補償經費龐大的歷史共業。
有關協議價購之價格,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另依內政部函示,所稱市價係指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本局辦理協議取得時之市價係經蒐集政府各相關公開資訊、各轄管地方政府地政局或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協議價購市價,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經綜合評估分析後估定之。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因使用年代久遠而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本局經管省道系統中私有既成道路土地甚多,所需徵收經費龐大,非政府預算所能負荷,爰目前本局依據「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逐年處理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問題,包括主要取得與輔助取得方式:主要取得方式係本局經管省道進行拓寬改善時,將工程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與其他工程用地一併納入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而輔助取得方式則包含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捐贈及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等方式。此外,本局為加速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每年編列經費以競標購買方式取得土地。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符合投標資格者,得參與投標。
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因使用年代久遠而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本局經管省道系統中私有既成道路土地甚多,所需徵收經費龐大,非政府預算所能負荷,爰目前本局依據「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逐年處理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問題,包括主要取得與輔助取得方式:主要取得方式係本局經管省道進行拓寬改善時,將工程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與其他工程用地一併納入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而輔助取得方式則包含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捐贈及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等方式。
此外,本局為加速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每年編列經費以競標購買方式取得土地。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符合投標資格者,得參與投標。
依規定徵收補償費須在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畢,因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徵收公告後將會以書面通知領取補償費的時間及地點。
依土地徵收條例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您可向養護工程分局提出異議,工程分局於受理後7日內將以書面答復您,或先以簡訊方式回復您。若仍有爭議問題時,您可循私法救濟途徑,如民事調解、和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欲參與競標,應出售所有全部持分土地,例如您的持分總共有1/3,就要出售1/3全部,不行只出售1/6。但若本局年度經費無法購買最後1筆土地時,將跟您協商僅出售部分持分土地。
土地所有權狀遺失仍可以投標,但應儘速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於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需檢附,若未檢附,本局將因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不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