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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辦理汽、機車設備、顏色、式樣、座位之變更?
    • 點擊數:252

    (一)應備文件:
    1.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2.行車執照。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4.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統一發票(車輛顏色變更者免)。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檢驗室繳納變更檢驗費,辦理車輛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
    (三)規費:
    汽(拖)車行照費新臺幣200元、機車行照費新臺幣150元。汽車檢驗費:小型車新臺幣450元、大型車新臺幣600元、機車檢驗費新臺幣200元。
    (四)注意事項:
    1.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2.車輛自變更檢驗合格日起1個月內應辦妥變更登記,逾期應重檢。
    3.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五)汽車設備變更規定:
    1.汽車設備規格不可變更項目:
    底盤設備:
    A.方向盤位置。
    B.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C.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D.懸吊繫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E.軸距規格。
    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車身設備:
    A.車身外附加燈飾。
    B.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C.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2.機車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A.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B.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C.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D.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3.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 如何辦理補發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點擊數:248

    (一)應備文件:
    1.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2.印章。
    3.行車執照。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異動窗口辦理。
    (三)規費: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費15元。
    (四)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僅辦理補發「汽車牌照登記書」而未辦理其他異動登記手續,無須查核牌照稅、燃料費、違規。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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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車定期檢驗次數之規定如何?
    • 點擊數:244

    1.自用小客車(LPG車、租賃車除外)新領牌照後出廠未滿5年者免檢驗,出廠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檢驗2次。
    2.出廠年份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每年至少檢驗3次。
    3.拖車每年檢驗1次。
    4.其他汽車出廠未滿5年者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者每年檢驗2次。

  • 停駛中之車輛,如何辦理復駛?
    • 點擊數:243

    (一)應備文件:
    1.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2.原停駛登記書車主聯。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異動窗口辦理。
    (三)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復駛如屆(逾)定檢期或停駛3個月以上,須經檢驗合格。
    4.停駛超過1年,重新使用時應辦理註銷牌照,重新驗車登檢領照。
    5.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復駛。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前已辦理停駛登記之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 汽車行照期滿,如何換領新照?
    • 點擊數:181

    (一)車種: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下列車輛之證照免申請換發:
    1.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自用汽車行車執照。
    2.機車行車執照。
    3.自用拖車使用證。
    (二)應備文件:
    1.行車執照。
    2.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三)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換照窗口,或以網路、電話語音、超商代收、通信換照(須自行支付手續費及掛號回郵郵資)方式辦理。
    (四)規費:
    新臺幣200元。
    (五)注意事項:
    1.汽車行車執照每3年換發1次。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3.車輛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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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申領汽車臨時牌照?
    • 點擊數:147

    (一)應備文件:
    1.新車應檢具:
    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出廠 證、海關進口證明書(進口新車)、貨物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統一發票(應註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及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新領牌照窗口辦理。
    2.舊車應檢具:
    車主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繳、註、吊銷異動登記書(繳註吊銷車申領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新領牌照窗口辦理。
    (二)規費:臨時號牌費新台幣150元,行照費汽車新臺幣200元、機車新臺幣150元、拖車新臺幣200元。
    (三)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時,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3.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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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驗不合格之汽車,如何辦理覆驗?覆驗時是否應再繳納檢驗費?
    • 點擊數:146

    1.檢驗不合格者,應於1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2.凡於7日內覆驗免收費1次,第8日起覆驗應收覆驗費。
    3.覆驗時,只檢驗不合格項目。

  • 如何辦理車輛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
    • 點擊數:135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辦理車輛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方式如下:
    一、臨櫃辦理方式:請檢具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1份。2.契約書1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3.登記申請書1式3份及規費新臺幣900元,至轄管監理所站動保櫃台辦理。
    二、線上辦理方式:請債權人(申辦人)備妥上開應備文件掃描電子檔,於本局車輛動產擔保線上登記系統辦理,連結網址:監理服務網/汽機車/動保線上申請 (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movablesApplyInfo)。

    ※臨櫃辦理方式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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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機車失竊,如何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 點擊數:131

    (一)應備文件:
    1.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通信辦理者可用影本(個人名義);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2.印章。
    3.行車執照。
    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警察機關車輛失竊報案證明單。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異動窗口辦理。
    (三)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行車執照遺失應同時申請補發。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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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車行車執照換發之處罰條款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如何?
    • 點擊數:129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規定:
    汽車行車執照每3年換發1次,自原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1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但自102年1月1日起,除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之自用汽車行車執照,免申請換發。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定:
    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其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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