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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中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一份。
  2. 股東或合夥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則為會議紀錄)一份。
  3. 平面位置圖(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者免填)。
  4.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者免附)。
  5. 房屋租賃契約一份(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者免填)。
  6. 新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變更地址、公司名稱者免附)。
  7. 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

辦理程序︰

  1. 填妥申請書。
  2. 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3. 經核准後,再持核准公文至商業主管機關辦理。
  4. 商業主管機關登記完成後,持登記公文辦理換發營業執照或簽證。

注意事項︰

  1. 事務所應於明顯處標明公司名稱,並應設置電話、車輛動態板及辦公室桌椅等。
  2. 公司所屬車輛有設定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登記者,辦理公司地址及名稱變更應先取得債權人同意書或辦理動產登記註銷。另涉及違規及稅費之案件,應依其規定辦理。
  3. 更改公司名稱及公司地址者,應於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所有車輛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逐車處新臺幣九百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