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規定,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31日起,普通駕照之有效期間至年滿70歲止。
我國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限,以駕駛人年滿70歲當日為屆滿日。
115年5月31日新制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 滿70歲(民國45年5月31日後出生):
1. 有效期限屆滿,緩衝期2年內要完成換照。
2. 體格檢查合格【效期3個月】。
3. 完成2小時高齡換照講習【效期1年】。
→ 換發效期至75歲的有效駕照。

◎ 已滿70歲未滿75歲(民國45年5月31日至民國40年5月30日出生):
1. 應於2年內【117年5月31日前】要完成換照。
2. 體格檢查合格【效期3個月】。
3. 完成2小時高齡換照講習【效期1年】。
→ 換發效期至75歲的有效駕照。


◎ 滿75歲(民國40年5月31日前出生,但不含民國31年6月30日前出生者採違規動態管理):
1. 有效期限屆滿,緩衝期3年內要完成換照。
2. 體格檢查合格【效期3個月】。
3. 認知功能測驗合格或無患中度以上失智證明文件。
4. 完成2小時高齡換照講習【效期1年】。
→ 換發3年效期的有效駕照,之後每3年換照1次。
▲ 長輩換照時,建議可先完成體檢再參加換照講習,無一定順序。
▲ 辦理換照,攜帶證件:
1. 身分證正本。
2. 原有的汽、機車駕照(若遺失無需攜帶)。
3. 最近兩年內五官清晰的1吋彩色照片4張(體檢表與換領新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