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規定:
拖車使用證行,每3年換發1次,自原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1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但自102年1月1日起,自用拖車使用證,免申請換發。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定:
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其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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