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 對徵收補償不滿意,怎麼辦?
    • 點擊數:8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徵收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收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