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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路法部分修正案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業經總統114 年12月19日華總一字第11400129991號令公布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 公路養管費)
  2. 自用汽車及機車:每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徵收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費額。
  3. 營業汽車:分春、夏、秋、冬,四季開徵。
    • 春季: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徵收當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夏季: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徵收當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秋季: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徵收當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冬季: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徵收當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