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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路法部分修正案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業經總統114 年12月19日華總一字第11400129991號令公布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2. 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略以,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3. 又依交通部105年12月28日交路字第10500409631號令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4. 公路法第75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如下:
車種每一車輛欠費情形繳納日期逾「限繳期限」者處罰金額(新臺幣)
 燃料使用費罰款表 
汽車累計欠繳金額達新臺幣900元以上未滿新臺幣6,000元者逾期未滿1個月300元罰鍰
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600元罰鍰
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900元罰鍰
逾期3個月以上未滿4個月1,200元罰鍰
逾期4個月以上1,800元罰鍰
累計欠繳金額新臺幣6,000元以上者逾期未滿1個月500元罰鍰
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1,000元罰鍰
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1,500元罰鍰
逾期3個月以上未滿4個月2,000元罰鍰
逾期4個月以上3,000元罰鍰
機車累計欠繳金額達新臺幣900元以上未滿新臺幣1,800元
300元罰鍰
累計欠繳金額新臺幣1,800元以上 600元罰鍰
逾期不繳納上述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