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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人口高齡化及延後退休年齡已為國際趨勢,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及參考國外相關國家經驗,交通部經審慎評估及研議,通過以更嚴謹的特定條件及管理機制為配套措施,讓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由68歲繼續執業至70歲。 公路局表示,自99年12月實施逾65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於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下,可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職業駕駛執照至68歲。經統計研析,逾65歲之計程車駕駛人並未有較高事故風險之疑慮,另由於其他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之行駛曝光里程量較計程車駕駛人低,評估其他較高齡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亦尚不致有較高之事故風險。綜經檢討,並研提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第11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規定逾68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在更嚴謹體格檢查項目、認知功能測驗及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未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重新體檢及做失智症檢查之動態管理機制等配套措施下,可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70歲。 實施對象除了持續執業至年滿68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外,另106年4月1日前屆滿68歲未滿70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因屆齡換領普通駕駛執照,或因未繳回職業駕駛執照致逾齡註銷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的駕駛人,亦得依特定資格條件申請有效期限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相關規定及詳細資訊請至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網站查閱。

承辦單位:公路局監理組

聯絡電話:02-23070123轉2000 組長林義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