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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資格︰

  1. 計程車客運業。
  2.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3.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4. 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5. 警察機關所成立之交通義警、交通服務單位。
  6. 其他符合設置標準,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認可之法人團體。

應備文件︰

  1.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架設許可證電台執照申請書(各所、站免費供應)。
  2. 營運計劃書(各所、站免費供應)。
  3. 基地台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台之意願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二百輛份以上(其屬省轄區域計程車數量較少者得酌予降低為一百五十輛份以上)。
  4. 計程車無線電車裝台清冊。

辦理程序︰

  1. 各所(站)公布受理期間內,檢齊上述文件一式三份逕送或郵寄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
  2. 依計程車無線電台審核考核表之條件予以評估,擇其較優者核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架設許可證。
  3. 領得架設許可證後一年內完成基地台架設及備妥規定數量以上之車台無線電收發信機者,經查驗合格後發給執照,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限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延展,延展期間最常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及撤銷其架設許可。

注意事項︰

  1. 每一營業計程車僅得設置一座車台,其有重複增設之車台予以拆除。
  2. 電長及作業人員應由公路監理監理機關函請警政單位查核素行,符合規定者准予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