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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用小客車(含小型客貨車、自用小型身心障礙特製車),其出廠年份,未滿 5 年者免予 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2. 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小客貨兩用車,其出廠年份,未滿 3 年者免予定期檢驗,3年以上未滿6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6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其辦理定期檢驗期限為指定檢驗日期前後 1 個月內。
  3. 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特種車、幼童專用車(含96年1 月 1日起新登檢領照者及自指定檢驗日期後之使用中車輛,亦同)、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等未滿5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4. 營業大客車、高壓罐槽車,其出廠年份逾10年者,其辦理定期檢驗期限為指定檢驗日期 前1個月內,且每年至少檢驗3次。
  5. 大型重型機車,自92年1月1日起,其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 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6. 拖車每年至少檢驗1次。其辦理定期檢驗期限為指定檢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