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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中

應備證件:

  1.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
    • 持有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並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者,得於入境之翌日起辦理。
  2. 本人最近兩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張,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3. 護照正本及影本。
  4. 正式有效期限內之外國駕照正本及影本(須申請驗證)。
  5. 經體檢合格之汽(機)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6. 出入境證明。

規費:

駕駛執照規費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1. 駕駛執照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2. 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地區人民並應經筆試合格後,方得換領我國駕照。
  3. 香港或澳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 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 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5. 依據交通部函示規定,持有互惠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機車駕駛執照換發我國機車駕駛執照 之處理原則為:「若其持有之駕駛執照核發國對機車未依排氣量或馬 力數分級,則同意依前開規則規定得以換領我國普通重 型機車駕駛執照,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機車32小時以上但未滿43小時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得換領有限制駕駛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 分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但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機車43小時以上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得換領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6. 辦理地點:各區監理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