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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國民身分證。

2.原領駕照。

3.體檢表『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限3個月內有效)。(60歲以上者須另用『60歲以上職業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表』、『68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暨『汽車運輸業所屬65至68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

4.若駕照已到有效期限1個月內,請加附與體檢表之相片相符之相片1張(須為最近兩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注意事項:

1.審驗日期與有效日期相同之駕照審驗,應同時辦理換照。申請換照倘有交通違規罰款案件,請先結清或辦理分期付款並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方可辦理。

2.職業駕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檢附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辦理;年滿60歲者每年審驗1次,應檢附經第64條之1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辦理。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職業駕照。

3.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審被註銷之職業駕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照;但在未換發前,不得駕駛汽車。

4.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吊扣駕照、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以上原因結束後6個月內,持有關證明申請補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