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裁罰」在裁決電腦化作業上,對於受處分人應到案期限如何訂定?
「一次裁罰」作業在裁決時,對於應到案期限之訂定,簡述如下:
1.罰鍰繳納:自裁決之日起算一個月,為應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
2. 吊扣汽車駕駛執照或牌照(以下簡稱駕照、牌照):經處分吊扣駕照或牌照者,期繳送期限同罰鍰繳納期限;而不繳回者,自應繳回最後期日之翌日起,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並限於15日內繳送;經易處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後仍不繳回者,自應繳回最後期日之翌日起易處吊銷其駕照、牌照。
3.經易處吊銷牌、駕照者,即逕行註銷其駕照、牌照。
4.移送行政執行:自應繳納罰鍰最後期日之翌日起,得辦理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