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照遺失損壞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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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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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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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 )或公司、 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收費:
汽車新臺幣200元,機車新臺幣150元。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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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 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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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違章、欠稅費及違反牌照稅應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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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補發行車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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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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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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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汽機車報廢?
(一)應備文件:
1.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通信辦理者可用影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2.印章。
3.行車執照。
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汽車、機車報廢免)。
5.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異動窗口辦理。
(三)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重領牌照使用。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5.號牌遺失者應先向警方報案,並持警方報案證明辦理。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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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照期滿,如何換領新照?
(一)車種: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下列車輛之證照免申請換發:
1.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自用汽車行車執照。
2.機車行車執照。
3.自用拖車使用證。
(二)應備文件:
1.行車執照。
2.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三)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換照窗口,或以網路、電話語音、超商代收、通信換照(須自行支付手續費及掛號回郵郵資)方式辦理。
(四)規費:
新臺幣200元。
(五)注意事項:
1.汽車行車執照每3年換發1次。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3.車輛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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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號牌損壞或遺失,如何辦理重新申領牌照?
(一)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2張。
2.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3.印章。
4.行車執照。
5.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7.損壞之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或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汽車及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號牌如遺失1面,另1面應繳回)。
(二)辦理地點:
至各公路監理機關先行辦理實車查核後重行換領新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
(三)規費:
1.號牌費(汽車新臺幣600元、未滿550 C.C.之各型機車新臺幣300元、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新臺幣400元)。
2.行車執照已屆有效日期者,繳納行照費:汽車新臺幣200元。
3.實車查核者免費;但已屆或逾定期檢驗合併辦理者,繳納檢驗費:大型車新臺幣600元、小型車新臺幣450元、機車新臺幣200元。
(四)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遺損換牌除應先經臨時檢驗外,如車輛已屆或逾定期檢驗者應一併辦理定期檢驗。
4.有動保設定者應檢附債權人同意書。
5.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重領牌照。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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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已逾68歲未滿70歲,收到職業駕駛執照逾齡通知,是否需先前往監理單位換發普通駕駛執照?
是。若已收到職業駕駛執照逾齡通知,駕駛執照未註銷前,仍須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延長至70歲新規定實施後,若需持有職業駕駛執照,每年須通過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及認知功能測驗(或提供未患失智症之證明文件),即可再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70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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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執照逾期未換,是否仍有效?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除下列第2項以外之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可以持用駕車。
2.職業駕駛人、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者、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領有一年駕駛執照者等,維持定期換照規定,其有效期間屆滿時,應申請換發,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限即不得駕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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