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領牌照
辦理各項監理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各區監理所站地址、電話,可至
監理服務網查詢
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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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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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須蓋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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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證或進口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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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完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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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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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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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管制車輛者,請檢附核准公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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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相關規定詳如注意事項6)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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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費:
大型汽車(含曳引車)檢驗費新臺幣600元。
小型汽車檢驗費新臺幣450元。
拖車檢驗費新臺幣450元。
機車檢驗費新臺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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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牌費:汽車新臺幣600元,未滿550C.C.之各型機車新臺幣300元,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新臺幣400元,拖車新臺幣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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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照費:汽車新臺幣200元,機車新臺幣150元,拖車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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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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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牌照須同時繳納牌照稅、燃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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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年齡未滿18歲者,請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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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管制車輛者請先洽主管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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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發給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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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自96年1月1日起,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小貨車(以底盤型式出廠者,免加設防竊辨識碼)及大型重型機車自96年10月1日起,應繳交車輛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前述實施始日之起算方式如下:
(1)國內產製者:以出廠日為準。
(2)進口者:以裝船日(國外出口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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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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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領汽車臨時牌照?
(一)應備文件:
1.新車應檢具:
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出廠 證、海關進口證明書(進口新車)、貨物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統一發票(應註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及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新領牌照窗口辦理。
2.舊車應檢具:
車主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繳、註、吊銷異動登記書(繳註吊銷車申領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新領牌照窗口辦理。
(二)規費:臨時號牌費新台幣150元,行照費汽車新臺幣200元、機車新臺幣150元、拖車新臺幣200元。
(三)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時,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3.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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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照期滿,如何換領新照?
(一)車種: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下列車輛之證照免申請換發:
1.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自用汽車行車執照。
2.機車行車執照。
3.自用拖車使用證。
(二)應備文件:
1.行車執照。
2.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三)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換照窗口,或以網路、電話語音、超商代收、通信換照(須自行支付手續費及掛號回郵郵資)方式辦理。
(四)規費:
新臺幣200元。
(五)注意事項:
1.汽車行車執照每3年換發1次。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3.車輛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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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如何申辦汽車替補手續?
(一)應備文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份(各區監理所免費供應)。
2.汽車繳銷異動登記書影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核准登記文件。
(二)辦理程序:
1.完成車輛檢驗,備齊應備文件。
2.至運輸管理課簽證後,再至車輛管理課領照。
(三)注意事項:
1.限自繳銷牌照之日起3年內辦妥替補手續,逾期撤銷車額。
2.替補車輛應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
3.計程車公司行號未能於繳銷牌照3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1次,最高不得超過8年,逾期註銷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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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主因為沒收到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單,導致被處以罰鍰,不知道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考量民眾因為工作、就學等原因,常未居住於戶籍所在地,各監理機關提供體貼便民措施,開放車主、駕駛人申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各項監理行政文書或便民服務通知之送達。您可至本局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線上辦理變更,或向各監理機關窗口辦理,以免漏收如:交通違規罰單、汽車牌照稅及燃料費單等重要的通知單,而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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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各項異動登記繳納汽燃費之相關規定為何?
1、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2、車輛過戶,應先將當季(年)及以前年度(季)欠費繳清。
3、車輛換(補)發牌照及變更登記者,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4、車輛報停、繳銷、報廢,繳到辦理日之前一日為止。﹙車輛如毀損、不堪使用應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報廢手續﹚。
5、車輛失竊,繳到失竊日前一日為止(請檢具警察單位之報案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6、廢棄、拖吊車輛,繳到拖吊日為止(請檢具環保單位之拖吊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7、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應繳到註銷日之前一日止,吊銷牌照車輛,應繳到申辦登記之前一日止。
8、繳、註、吊銷及報停、報廢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汽燃費應補繳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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