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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林家民
  • 資料來源:https://www.thb.gov.tw/cp.aspx?n=548
  1. 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除下列第2項以外之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可以持用駕車至年滿75歲止,其後應每滿3年換發1次。
  2. 職業駕駛人、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者,維持定期換照規定,其有效期間屆滿時,應申請換發,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限即不得駕車。
  3. 患有癲癇疾病者,其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二年換發一次。駕駛人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後一個月內,檢具最近三個月內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醫師出具最近二年內未癲癇發作並加註專科醫師證照號碼之診斷證明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或於原領駕駛執照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其以加註延長者,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駕駛執照之換發。
  4. 自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受駕照吊扣或吊銷之高風險駕駛人應換發短期駕照,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結清交通罰鍰後,依交通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短期駕照,且統一律定須於6年觀察期間定期換照,直至無駕照吊扣或吊銷情事,方可依原持照條件換發駕照,以達矯正駕駛人交通違規行為之目的,欲瞭解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制度請點擊下方相關連結處。

應備證件:

  1. 右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正本: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明。(本人親自辦理者影本亦可)。
  2. 原領之駕駛執照。
  3. 本人最近兩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規費:

駕駛執照規費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1. 除了上述未滿75歲無須定期換照之駕駛人外,其餘駕駛人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後1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照;年滿75歲駕駛人應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第52條之1所定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
  2. 如有違規、道安講習案件未結清情形者,請先結清或辦理分期付款並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方可辦理。
  3. 職業駕駛執照屆審驗日期者須同時辦理駕駛執照審驗(駕照審驗規定請至:職業駕照審驗規定)
  4. 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可使用,為國內便民政策,民眾出國仍須辦理換照。
  5. 辦理地點 : 各地區監理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