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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汽車駕照及機車駕照過期或到期都可以不用再換發

  • 公告期限:103-04-06 00:00
分類監理
公告日期103-01-06 00:00
公告單位交通部公路局
內容臺北市區監理所再次提醒駕駛人,依據新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規定,自102年7月1日起,普通汽車駕照及機車駕照不論已過期或到期,都可以不用再定期換發。但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駕照與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1年有效期間駕照及職業駕照仍應依規定定期換發駕照。
普通駕照取消定期換發後,民眾持逾期駕照仍可在國內使用開車無需換發,但為避免國人出國期間因駕照原登載之有效日期將到期或過期而無法在外國當地使用,該所表示,想要出國駕車的民眾,可先申請換發新駕照再申請國際駕照或日文譯本,以避免出國期間造成駕車之不便及困擾。
承辦單位:臺北市區監理所駕照管理科
聯絡人:楊國慶 02-27630155分機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