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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通運有限公司KAB-0899號遊覽車與小客車碰撞事故,臺北市區監理所至健全通運有限公司查核情形說明

  •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運輸組
  • 聯絡人:梁郭國組長
  • 聯絡資訊:02-23070123 #3999
分類綜合
公告日期112-10-22 19:46
公告單位交通部公路局-秘書室-公關科
內容

有關112年10月21日上午9時49分發生健全通運有限公司KAB-0899號遊覽車與小客車碰撞事故,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今(22)日上午至健全通運有限公司進行查核。該所表示雖經查該公司有每月進行自主檢查,公司內車輛與駕駛員資格皆符合規定,惟健全通運有限公司並未能提供將事故陳姓駕駛員超速駕駛違規行為列為高風險輔導關懷對象進行加強教育訓練與輔導之佐證資料,發生10月21日不幸重大交通事故,該公司實無法規避未善盡管理駕駛人之責,臺北市區監理所將依違反公路法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未善盡管理責任之規定,掣單舉發最高金額新臺幣9萬元整並吊扣事故車輛牌照3個月,未來依警方判定肇事責任調整該公司評鑑等第為不列等,10月份每週實地至業者營業處所查核,後續再視改善成效逐步調整為每月實地查核。另該所將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事故調查相關作業,如發現健全通運有限公司其他違失,將依規定再進行處罰。

公路局並表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第6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健全通運有限公司KAB-0899號遊覽車與小客車碰撞死傷事故,國道公路警察局刻正依法調查釐清責任歸屬,該陳姓駕駛人若遭依法開單,將依上述規定吊銷其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再考領。

另公路局表示,112年6月30日後已針對職業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違規行為加強處罰,若發生在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等違規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普通駕駛人記2點,職業駕駛人駕駛營業車輛則另加記違規點數1點為3點,1年內記滿12點即吊扣駕照2個月。

安全是平安回家唯一的路,公路局將加強督促運輸業者對所屬職業駕駛人安全宣導,並呼籲駕駛人切勿存有僥倖心態而有超速駕駛違規行為,以維護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