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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區監理所不准許公務車駕駛特權違規

  • 下架日期:113-11-25 16:55
公告日期113-05-25 16:55
公告單位高雄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高雄區監理所針對電子平面報導指出「公務車高調行駛路肩搶快」、「耍特權濫用蜂鳴器於路肩暢行」部分,對於所屬公務車違規行為不護短,認為確實有不當,但該所強調,平時均以案例宣導駕駛公務車時應遵守相關規定,駕駛行為並列入考核,使降低交通事故風險及避免影響機關形象。本次情事為委外駕駛個人行為,機關不准許特權違規。

 

該所表示,在獲知情事後隨即進行瞭解,當時車輛為勞務委外司機所駕駛,該名駕駛承認駕駛行為不當,對於使用蜂鳴器行走路肩情事,因個人違規駕駛行為而損及機關公務形象,已深感懊悔;本次情事屬個案,駕駛不當行為經同車稽查人員制止後即於安全距離內駛回外車道。

 

該所續指出,已嚴正告誡該名勞務委外司機,非緊急任務不應隨意開啟蜂鳴器及行駛路肩,針對該名司機未依規定駕駛公務稽查車的個人行為,該所聲明將向承商要求依勞務委外契約載明之關於駕駛人力素質等條款履行契約,鑒於其所派司機個人不當駕駛行為嚴重損及公務機關形象,將研議即刻解聘撤換。

 

至於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處以新臺幣4,000元~6,000元罰鍰,該所將向當地裁決中心或警察局舉發,並依規定辦理轉歸責由該名司機自行承擔罰鍰,以讓所有公務車駕駛引以為戒。

 

承辦單位:秘書室

聯絡人:龔建源主任 

聯絡電話:07-7711101分機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