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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全面領牌。

  • 資料來源: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 聯絡人: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 聯絡資訊:02-26884366
公告日期113-04-17 09:43
公告單位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第一股
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法規修正施行前,業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者,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因此於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牌照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家人或親戚朋友有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務必請通知其在113年11月29日前領用專屬號牌。


哪裡領牌?(新北市、宜蘭縣及花蓮縣之車主)

https://tpmvo.thb.gov.tw/cl.aspx?n=11715


領用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屬號牌作業規定

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gsc.ta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