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投保義務人應主動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若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
該所提醒,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如肇事者則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萬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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