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某日王小姐因汽車引擎故障到汽車修護廠維修,維修人員告知需換發零件,而該零件須從國外進口,屆時驗車會超過檢驗期限,致電監理所詢問是否可以申請延後驗車?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依規定:「車輛故障應於限期內辦理停駛、繳銷或報廢。」例如某車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若為109年6月5日,其車輛檢驗期間則為109年5月5日至109年7月5日,若車輛無法於檢驗期限內修護完畢並完成驗車,車主應於車輛檢驗最後日109年7月5日之前辦理停駛或繳銷登記,待車輛修復完畢再辦理復駛及檢驗,如果車輛已不堪使用,應辦理報廢登記。 高市所提醒您!車輛故障,是無法申請延後驗車,應於檢驗期限內,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繳銷或報廢登記,避免逾期檢驗受罰。如有相關疑問,請洽電話:(07)361-3161轉115(承辦人林先生)。 承辦單位:車輛管理科 聯絡人: 郭力中科長 電話:(07)3613161#101 傳真:(07)3640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