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由於汽車定期檢驗定有應檢日期,多年實施以來仍有很多車輛未於規定檢驗期間實施車輛定期檢驗,監理單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舉發,處以逾期檢驗罰款。 有很多案例,車主新買旳中古車,前不久才剛辦過戶,可是定期檢驗之應檢日期一、二個內將屆。雲林監理站特別呼籲,車主仍應依行車執照之指定檢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出廠逾10年營業大客車於指定檢驗日期前1個月內)至監理所、站或就近各所、站委託之代檢廠參加定檢,以免逾期受罰。 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1個月以上者,須繳納逾檢罰款新臺幣900元至1,800元,並參加車輛定期檢驗。 承辦單位:雲林監理站第四股 聯絡人:股長張志明 05-5335892轉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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