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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駕照窗口人員及後面長官瀆職

  • 發表人:加菲
  • 發表時間:113-03-21 17:21:31

窗口人員及後面座位長官都失職


第二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
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一年內完成酒駕防
制教育訓練,始得報考。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二
次以上者,於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除依前項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
訓練外,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十二個月且至少
十二次之酒癮評估治療,並取得完成證明書。
前項完成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一年,逾期失其效力。

註1
接受一年酒癮治療後~拿到的醫生證明需要在
三個月內報名**酒駕防治教育課程**~超過期限需要再回醫院開立證明(醫生都有說)
註2
上完兩天教育課程回開立證明使得於報考駕照~**一年內有效**
(這個教育課程人員也都有說)

上完教育課程後就可一年內有效報考駕照
可是駕照窗口人員一直鬼打牆似的要求
要民眾一直不斷的開立三個月醫生證明



窗口人員及後面座位長官都嚴重瀆職~瀆職~瀆職


  • RE:報考駕照窗口人員及後面長官瀆職
    • 回覆者:加菲回覆時間:113-03-21 17: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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