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灣人@路月刊 - pag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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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開徵囉!繳納期間為
103
7
1
日至
103
7
31
日,民眾可以透過臨櫃、電話
語音轉帳、網路、金融帳戶約定扣款進行繳
納。
機車汽車同單徵收停用失竊記得報銷
公路總局提醒,車輛所有人名下同時有
汽車與機車者,
103
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應
繳納費額及合計總費額詳列於同一張繳納通
知單上寄發。若是繳納義務人未收到繳納通
知書,可以就近至監理機關、便利超商(統
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查詢、補發、
繳納。
當車輛不再使用或失竊時,請洽就近之
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或註銷手續,
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報停、報廢
或註銷前
1
日止,失竊計徵至警方開
立失竊證明之前
1
日止。
依到期日訂定費額
按時繳款以免受罰
另外,
102
1
1
日取消行照定期換發
前,機車行照到期日為偶數年(如
98
年、
100
年、
102
年)者,
103
年機車之汽車燃
料使用費應繳費額為全年期;另機車行照到
期日為奇數年(如
99
年、
101
年、
103
年)
者,僅徵收行照有效日期屆滿之日至
12
31
日止之期間費額。
自用汽車、機車所有人如不依規定繳納
汽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第
75
條規定,處
新臺幣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並停止
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提醒用車族注意
103
文/局本部監理組企劃科 潘國煌
開徵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汽燃費繳納方式
(一)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全國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郵局、
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或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
公庫繳納。
(二)電話語音轉帳繳納:
412-1111
412-6666
41-6666
41-1111
(電
話號碼為
6
碼之地區),服務代碼
169
#。
(三)網路繳納:利用電子公路監理網(
(四)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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