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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1.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2. 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3. 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4. 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相關違規記點規定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