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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王工程員
  •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工務組-用地科
  • 聯絡資訊:02-2307012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4 項,遺產稅或贈與稅(以下簡稱 遺贈稅 )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既成道路土地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得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 規定,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