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應備證件:

  1. 行車執照。
  2. 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遺失者請附警方報案證明) 。
  3. 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4.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汽車、機車免〉。

注意事項:

  1.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 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牌使用。
  4.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
  5. 報廢之車輛,不得違規使用道路。
  6. 禁止異動或有動產設定,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