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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各國之公路系統因提供服務之功能及等級、設計標準等之差異,致諸如路線系統之制定、路權歸屬之判定、主管機關之認定及經費負擔之原則等公路行政管理事務,均有所不同,故公路系統必須予以分類,俾便於公路之管理。交通部於103年6月13日依公路法第4條規定訂定「公路路線系統分類基準」及附表「設定要素表」,就運輸需求、地區人口數,劃分都市階層等檢討,再依各都市階層間之聯絡路線,區分服務之公路等級、基準,使公路行政分類、功能分類與設計標準分類之相互關係得以整合,作為評定每條路線之依據。

公路行政分類

公路行政分類依公路法第2條各級公路之定義,分為國道、省道、市道及縣道、區道及鄉道等四級六類,茲分述之。

  • 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 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 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 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 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 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 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公路功能分類

    所謂公路功能分類,係指每條公路在整體公路交通運輸網路中,所扮演之角色不同,如屬服務通過性交通或提供地區性出入功能之公路,有出入管制或號誌管制路口之公路,公路車道配置與提供汽車、機慢車與行人等多種交通服務功能等,而依其所承擔之交通運輸功能所作之分類方法。蓋公路系統猶如人體之血管,有主支之分,主要幹線之公路具有機動性(易行性),但缺乏可及性;地區公路則具有極高之可及性,但缺乏機動性。因此,在路網規劃上,應依交通運輸需求,就已成或計劃之路線,分派應扮演之功能,俾使整體交通運輸系統靈活運轉。茲就公路交通功能分類情形,分述如下:

  • 高速公路
    為公路之最高級型式,屬於完全出入管制之公路,除起迄點外,出入口均設有交流道。為雙向分隔行車與單方向為雙車道以上之公路。此種公路以承擔城際間運輸及都會中心間之交通為其主要功能,故為易行性最高但可及性最低之公路。在臺灣地區,高速公路之建設較晚,民國67年10月31日始有第1條中山高速公路通車,從基隆到高雄全長373.3公里。

  • 快速公路
    為公路之次高級型式,屬於完全或部分出入管制之公路,出入口原則應設交流道;但必要時,其與主、次要公(道)路相交之出入口可為號誌管制路口。為雙向分隔行車與單方向為雙車道以上之公路。此種公路係以承擔都會(副都會)中心與主要地方中心間、兩主要地方中心間等之聯絡為主要功能,其易行性略次於高速公路,但其可及性則略高於高速公路。在臺灣地區,民國53年5月完工通車之麥帥直達公路,可視為第1條快速公路,從基隆到台北全長22.65公里,其後因與中山高速公路部分路段重疊而作廢。迨民國81年,行政院核定「台灣地區東西向十二條快速公路計畫」及「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建設計畫」,乃再繼續興建快速公路。

  • 主要公路
    以服務通過性交通為主之公路,或為連接區域內中心商業區與周圍住宅區、市郊中心區與市內主要社區間之交通幹線。得設有行人與機、慢車使用之交通設施。為部分或無出入管制之雙向雙車道以上公路。主要為縣、市主要地方中心與次要地方中心間或主要地方中心與重要港口、機場之聯絡功能。為可及性高於快速公路之公路。

  • 次要公路
    為連接主要公路系統間之公路,具有汽車、機慢車與行人混合之多種交通服務功能。為無出入管制;必要時得部分出入管制之雙向雙車道以上公路。具都會(副都會)中心、主要(次要)地方中心與重要或一般區、鄉(鎮、市)之聯絡功能,其易行性低於主要公路而可及性高於主要公路。

  • 地區公路
    為提供地區性出入連接次要公路之公路,具有汽車、機慢車與行人混合之多種交通服務功能。為無出入管制之雙向雙車道或可供雙向行車之單車道公路。具主要(次要)地方中心與重要區、鄉(鎮、市)、村里聚落間之聯絡功能,其易行性最低,但可及性最高。

    公路設計標準分類

    依交通部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將公路分為一級路至六級路等六級,並依其路線經過地域特性,分為市區與鄉區,公路等級與設計速率分類如下表。

公路等級 地域特性分類 最低設計速率Vd(公里/小時)
交通功能系統
行政系統分類
一級路 鄉區平原區 120 高速公路 國道
省道
鄉區丘陵區 100
鄉區山嶺區 80
市區 80
二級路 鄉區平原區 100 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
國道
省道
 縣道
鄉區丘陵區 80
鄉區山嶺區 60
市區 60
三級路 鄉區平原區 80 快速公路
主要公路
國道
省道
縣道
         
鄉區丘陵區 60
鄉區山嶺區 50
市區 60
四級路 鄉區平原區 60

主要公路
次要公路

省道
縣道
 鄉道         
           
           
鄉區丘陵區 50
鄉區山嶺區 40
市區 50
五級路 鄉區平原區 50 主要公路
次要公路
        
省道
縣道
 鄉道
           
           
鄉區丘陵區 40
鄉區山嶺區 30
市區 40
六級路 平原區 40 地區公路 縣道
 鄉道
           
丘陵區 30
山嶺區 20

註一:按30公里/小時設計將對環境造成劇烈衝擊或經費劇增時,其最低設計速率得採用20公里/小時。
註二:專用公路之等級,由興建機構視需要擬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依據交通部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10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