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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表各項資訊係由外交部提供,主要係供國人出國後駕駛私人交通工具參考之用,國人在互惠國或地區有駕駛私人交通工具之需求,請先洽詢當地公路監理部門(DMV)。
  2. 依據聯合國國際道路交通公約,國際駕照具有官方駕照翻譯書性質,建議國人出國應備妥我國國內駕照及國際駕照併同使用,俾供當地警察或租車公司瞭解駕照內容,以利在當地使用車輛。
  3. 自102年7月1日起,我國國民所持普通汽車駕照及機車駕照逾有效日期可持續使用、免換發,但為避免國人出國因駕照有效日期逾期無法在當地使用,建議國人衡量出國期間可能有逾駕照有效日期情況者,應申請換領新駕照及國際駕照,以免出國期間造成不便。
  4. 表內對我國國際駕照、國內駕照態度資訊可供國內公路監理機關依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國際駕照簽證及外國正式駕照可否換領我國駕照之參考依據。
  5. 持外國核發之國際駕駛執照不得免考換發我國駕駛執照;惟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30天以內之短期停留者,准予免辦簽證駕駛 汽車;如停留超過30天者,仍應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 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 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1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件)有效期間未滿1年者,以 先屆滿之日期 為準,逾期不得駕駛汽車。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