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應備證件:

  1. 異動登記書2張。
  2. 行車執照。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30日以上)。
  4. 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5. 車輛改(加)裝設備,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規定檢附變更應備證件。
  6. 已領牌照車輛改裝為身心障礙特製車需另檢附下列:
    1. 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或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領有工廠登記證,其主要產品包括殘障車輛裝配、承修等業者證明。
    2. 改裝說明書(機車部分除改裝為輪椅直上式之殘障子母車需檢附外,其餘免附),其內容包括:
      • 改裝說明圖(須有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出廠年、車身或引擎號碼、車主資料)。
      • 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 改裝日期。
      • 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3. 經檢驗合格後准予變更登記為身心障礙特製車,並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

申請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檢驗室繳納變更檢驗費,辦理車輛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登記。

收費標準:

  1. 大型車(含曳引車)檢(覆)驗費新臺幣600元。
  2. 小型汽車、拖車檢(覆)驗費新臺幣450元。
  3. 機車檢驗費新臺幣200元。
  4. 汽(拖)車行照費新臺幣200元、機車行照費新臺幣150元。
  5. 檢驗不合格車輛於翌日起七日內第1次覆驗者(次係按日計,同日不限次),免繳納覆驗費;餘均仍須重新繳覆驗費。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1.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汽機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項目辦理。
  2. 變更身心障礙特製車,改裝部位應與駕駛執照持照條件相符。

檢驗重點:

檢驗變更項目及目視檢驗項目否符合規定,合格後檢驗員在異動登記書蓋檢驗員職名章及日期戳章。

不可變更項目:

汽車設備規格不可變更項目:

  1. 底盤設備:
    • 方向盤位置。
    • 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 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 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 軸距規格。
  2. 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3. 車身設備:
    • 車身外附加燈飾。
    • 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車設備規格不可變更項目:

  1. 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2. 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3. 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下載汽機車設備變更檢驗標準作業流程圖與說明

使用中車輛變更設置輪椅區檢驗登記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