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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 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2. 出廠證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國產車免)。
  3. 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進口車免)。
  4. 統一發票(應註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5. 繳註銷車輛,請附原新領牌照登記書及繳註銷書。(如經讓渡,請附讓渡證明,檢附雙方身分證正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6. 臨時牌照申請書1張(並蓋妥印章)。
  7. 臨時牌照領用期限內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規費:

  1. 臨時號牌費:新臺幣150元。
  2. 行照費:汽車新臺幣200元,機車新臺幣150元,拖車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1.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 申請臨時牌照須按日及車別繳納使用牌照稅。
  3.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4. 臨時牌照在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使用並應在3日內繳回,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