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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不理燃料費補繳通知書,逾限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

  • 發布單位: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副站長室

公路總局每年6月下旬以平信寄發汽機車燃料費繳納通知書,請車主於7月開徵期內繳納;車主如未繳納,嗣後公路總局還會再以雙掛號寄發燃料費補繳通知書。當該補繳通知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車主若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或遲繳者,則將依據「公路法第75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規定,處以新台幣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並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準此,凡因燃料費之欠費案件或未(遲)繳燃料費受處分之罰鍰案件,若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均會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但執行署通常不會立刻執行強制查封財產之程序,而是會先寄送傳繳通知書請車主主動到執行署窗口繳款;另為了便民,車主亦可持傳繳通知書於應到時間內至超商繳款,或至就近監理所站臨櫃繳款,或自行購買匯票郵寄至車籍轄管監理機關解繳後,即可銷案。
臺南監理站提醒車主,接獲燃料費補繳通知書時,一定要留意限繳日期,依限繳納;對通知書內容有疑義,請主動聯絡監理機關詢問。但若擱置不予理會,一旦逾期未(遲)繳,不僅依法將受罰鍰處分,也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甚至被強制扣押存款、薪資或查封拍賣名下之動產或不動產,亦需依法負擔相關執行必要費用,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可不慎也!

承辦單位:臺南監理站第四股
承辦人:呂純櫻
聯絡電話:(06)269-6678轉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