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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省道舉辦活動請事先申請路權,以利主管機關交通維持及管制

  • 發布單位:交通部公路局-秘書室-公關科

近年因國人運動風氣盛行,利用道路舉辦活動的機關團體愈來愈多,但主辦單位若未依規定申請路權,不但警察機關不會派員協助交通維持與管制,道路主管機關若有工程進行,也不知配合活動暫停施工或提早完工,因而增加參加者的危險性,也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日前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埔里工務段即開出裁罰單,依公路法對未申請路權核准的活動主辦團體開罰新臺幣3萬元。
公路總局表示,為因應各機關團體申請於轄管省道舉辦活動,維護交通安全,於民國95年即訂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申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針對舉辦具有學術、藝文、旅遊、公益、體育等性質而須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之行為,規範申請與審核程序。依據該要點規定,活動舉辦原則應向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於活動舉辦二個月前,以書面向申請省道活動所在之公路總局轄管工程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畫書。
  公路總局強調,公路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公務機關依法行政作出裁罰,是希望主辦單位能合法申請使用路權,維護參賽者及其他用路人權益,同時保障合法申請路權辦理活動的其他機關團體。
藉由此次的案例,公路總局再次提醒活動賽事之主辦機關團體,於使用省道舉辦活動前務必依規定提出申請,否則將依公路法予以裁罰,並列入爾後申請核准與否之參考;若因此有損壞公路設施之情形時,活動主辦單位還必須負賠償之責。
承辦單位:養路組管理科
聯絡人:周宗裕科長 02-23070107#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