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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建議區
監理建議區
車輛定檢通知單過晚寄送
檢舉不當留言
回覆內容
作者:
張鈞凱
回應於:111-05-16 09:30
1 樓
車輛定檢通知單過晚寄送,導致無法即時檢驗。檢驗起迄二個月,但到期前一週才收到通知單提醒,雖然通知單非必要法定文件,但通知單本於便民立場,應於檢驗起始日之前即寄到提醒,請改善負責人員效率,不然以後也不用寄了,徒增市府資源浪費而已。謝謝。
回應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
回應於:111-05-17 13:54
2 樓
您好:
一、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36條規定,汽車檢驗應按指定日期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次按同法第44條規定略以,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年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二、另關於汽車指定檢驗日期,載明於行車執照內已為「正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為加強服務車主寄送檢驗通知明信片及簡訊僅屬便民提醒性質,並不具法定即送達約束力。
三、對於您反映收到檢驗通知的時間過晚,導致無法及時檢驗,因事涉個案檢驗實務通知事宜,建請洽管轄監理所、站詢問。
四、各監理機關(臺北巿區監理所:02-27630155轉車輛管理科、臺北區監理所:02-26884366轉101、新竹區監理所:03-5892051轉101、臺中區監理所:04-26912011轉101、嘉義區監理所:05-3623939轉101、高雄巿區監理所07-3613161轉車輛管理科、高雄區監理所:07-7711101轉101)。
如果您對於答復內容需要進一步瞭解,我們非常樂意向您詳細說明,請您電洽本案承辦人林小姐,電話:23070123,分機2307,誠摯歡迎您的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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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單位:監理組企劃科(2400)
瀏覽:1,68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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