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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定義

「公路」一詞,一般常與「道路」混為一談,蓋指供公眾交通使用,在土地上所做之設施。其實道路之含義較廣,舉凡供車輛、行人通行之路,皆可稱之為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然公路則有不同,不僅指特定對象外,尚須有一定之設計標準,依「公路法」,係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臺灣地區公路沿革

公路建設為國家之基本建設,其與地區經濟發展,乃至與國家整體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清光緒21年(民國前17年)日人據台後,將公路業務劃分為工程、運輸及行政等3部門,公路工程由台灣總督府礦工局土木課主管,公路運輸則附屬於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內,設立自動車課掌理幹線公路之營運,民營汽車之督導及公路器材之配給等,一切公路建設皆以軍事戰備為首要目標,並將民工、軍人編成旅團,設臨時土木部主持築路工作,並於民國前12年正式核定道路設備準則,將重要道路分為三等,一等者路寬12.72公尺(7)以上,二等者路寬10.91公尺(6)以上,三等者路寬9.09公尺(5)以上(日制道路寬度,係以「間」為單位,1=6=0.3030公尺)。橋涵載重標準,在西部為8噸,在東部為6噸。從昭和17年(民國31年)「臺灣指定道路圖」(相當於今省道)及民國35年「臺灣省公路圖」可知,自民國前17年至民國34年前後50年,日人對本省之公路建設(含計劃路線-即指定路線)仍僅限於台1線,工程甚為簡陋。第2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臺灣俱有截斷日軍南太平洋補給之重要戰略地位,因此,於大戰末期猛遭盟軍轟炸,多數重要公路被毀。光復後,臺灣公路瘡痍滿目,百廢待舉,估計當時能通車的路線僅約百分之四十,惟政府在安定民生之政策下,深切體認恢復公路通暢為刻不容緩之務,乃於民國341114日,在前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設立公共工程局,掌理全省公路工程事宜。民國36516日,公共工程局因省政改制而改隸省政府建設廳,民國3581日成立臺灣省公路局,但公路工程仍歸公共工程局負責,迨民國38101日,方將本省公路工程歸併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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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52月起,省道養護收歸由前公共工程局自辦,並分區劃段組織道班,重要縣道之橋梁工程亦仍由前公共工程局代辦,次要縣道及鄉道之養護,則仍由各縣市政府負責。就西部幹線而言(即台1線),僅約140公里為高級路面,餘為碎石路面,且尚有數十座長橋未建,其他省道,諸如:東部幹線(即台9線)、尖豐公路(尖山至豐原)、及縣、鄉道多屬因陋就簡,僅將地面修平稍鋪碎石,以供軍需民運。民國48年發生「八七水災」,翌年又發生雪莉風災,全省公路飽受蹂躪,雖經政府投入鉅資與人力全面搶修,但各線公路路況已完全改觀。本局鑑於路況資料大幅更迭,乃於民國48年正式擬妥「公路普查計畫」及「公路橋涵編號要點」,民國507月舉辦公路普查,將全省之省、縣、鄉道公路作一次全面清查,重新整理全部公路資料,建立公路登記制度,民國51年公布台灣地區公路總里程為14,508.5公里,民國53年完成繪製公路編號路線圖。民國64年、72年、85年、93年、103年舉辦第15(省道)公路工程設施總清查,本局並依總清查成果,辦理省道公路設GIS圖資維護及管理機制,保持資料完整常新。依112年10月資料,公路計有國道10條、省道97 、市/縣道158(含澎湖縣5)、區/鄉道約2,248條、專用公路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