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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形態:
建議
作者:
王無
日期:
2010/7/29 下午 04:56
市面上再賣的LED壓克力板請問有違規哪一條,因為看別人有裝有點微亮但是用照相機照車牌並沒有曝光車牌也沒影響辨識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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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公路總局
回應機關:公路總局
時間:
2010/8/2 上午 11:02:00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
承辦人及電話:(02)23113456-2330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0990036204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查號牌為行車許可憑證之一,當應保持號牌之清潔、清晰,以供辨識。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以損毀號牌論。」。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新台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緩,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另該處罰條例第16條第2款亦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並責令改正。
二、台端陳述於機車車牌後面加裝LED壓克力板違規那一條,有微亮…,沒影響辨識乙節,事涉執法人員於舉發執行實務,具體事實之認定,惟為免爭議,本局建議機車車牌後面勿加裝LED壓克力板。
三、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填答滿意度調查表,供業務精進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王無君(陳情案號25225)
副本:本局秘書室〈研〉、監理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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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
JJ
時 間:
2010/7/31 上午 03:41:00
車輛裝置燈光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的規定,
否則都是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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