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行道樹認養要點
一、
為促進本局轄管公路沿線行道樹之認養作業,以達公路綠美化及改善公路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轄管公路:指本局經交通部授權管理之公路及受其他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管理之公路。
(二)行道樹:指本局轄管公路路權範圍內所栽植之喬木及灌木。
(三)花木:指本局轄管公路路權範圍內所栽植之草花、草坪及地被。
(四)養護管理:指撫育、修剪、整枝、中耕、除草、澆水、施肥、病蟲害防治、防災、支架之檢查與更換等作業。
三、
本要點所稱管理機關如下:
(一)本局為督導機關,各區養護工程處為管理機關,各養護工務段為養護單位。
(二)公路路線經過之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之市區道路時,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均應由該市區道路管理機關養護管理。
四、
認養單位:
(一)民間企業、團體、公私立學校。
(二)公私立機構(關)。
(三)個人。
五、
認養單位得以書面向本局管理機關申請認養,認養期以一年為原則,認養起訖時間由管理機關訂定。
六、
申請認養單位可請該地區管理機關提供認養資料及必要協助後,擬定認養計畫送該管理機關審核。
七、
認養範圍及項目由認養單位與管理機關協調。
八、
認養單位之責任與權利:
(一)相關養護作業應依據本局頒訂之「行道樹植栽養護施工說明書」辦理。
(二)認養單位應對認養範圍內之行道樹及花木與其生長區域進行巡查,遭破壞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養護單位。
(三)認養單位得在不影響交通安全情形下增植或更植行道樹,惟應先擬定更植計畫書送管理機關審核。
(四)認養單位得在認養範圍內設置認養牌示,但不得於認養標的豎立廣告物。認養牌示之材質內容及形狀得由認養單位設計,以不影響交通安全為原則,並經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
九、
認養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本局及管理機關督導,認養單位於認養期間應負責工作人員之安全,認養期間所需經費由認養單位負擔。
十、
認養計畫應配合本局養路計畫,並就認養事項善盡管理之責,養護單位應經常檢查,其養護成果併入交通部金路獎活動及本局養路考評,對於管理優良者,得報請交通部公開表揚。
十一、
認養單位除履行認養契約外,仍應遵守交通部頒「公路養護手冊」、本局頒訂之「行道樹植栽養護施工說明書」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認養單位如違反第十一點規定,經管理機關通知二次以上仍不改善者,管理機關得立即終止契約,並取消其認養資格,其認養期所植行道樹則無條件歸屬本局。經取消認養資格之單位,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認養。
十三、
如有二家以上認養單位同時申請認養者,由管理機關審核評選或協調辦理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行道樹及景觀設施認養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 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甲方)為維護(台 線 k+ 至k+ ) 行道樹及景觀設施,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認養,經雙方同意簽訂行道樹及景觀認養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內容如下:
一、認養計畫
由乙方擬定認養期間之工作計畫,包含人員、財務、工作內容等,經甲方審查核定後作為本契約之附件。
二、認養範圍及項目
1、本契約認養範圍:
2、本契約認養項目:
三、認養期限
認養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契約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得續訂之。
四、認養經費
認養期間所有財務及勞務經費皆由乙方自行負擔。
五、工程標準
1、設計規範:
(1)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交通部90.1.12頒佈)
(2) 公路排水設計規範(交通部90.1.12頒佈)
(3) 公路養護手冊(交通部92.3頒佈)
(4)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行政院農委會92.8.15修正)
2、行政規則:
(1) 交通部公路總局行道樹認養要點(公路總局93.3公佈)
(2) 交通部公路總局行道樹植栽養護管理要點(公路總局93.3公佈)
(3) 交通部公路總局行道樹植栽養護施工說明書(公路總局93. 公佈)
3、其他參考資料:
(1) 道路相關設施景觀設計準則之研究(高工局88.6出版)
(2) 景觀道路相關設施設計及施工參考手冊研訂(高工局92.9出版)
六、工作成員
契約執行前,乙方應指派具有從事園藝或農林等相關工程實際工作經驗兩年以上者為本契約之負責人,負責管理認養範圍內所有事物,並作為與甲方之聯繫人。
七、工作協調與聯繫
甲方得依本契約議定之工作計畫隨時派員訪查,俾了解認養作業情況,並與乙方負責人交換相關意見。
八、契約責任
1、乙方在認養期間應無條件負責垃圾雜物清除、割草、澆水、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中耕、除草、蔓藤清除、缺株補植、倒伏植株扶正及設施維修等各項養護工作。且不得任意修建、遷移、破壞與挖掘任何植栽及設施,亦不能增設廣告招牌及從事任何違反交通安全之行為。
2、乙方得於認養範圍內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告示牌,牌面內容及形狀由認養者自行設計,以不影響行車安全為原則,但不得有廣告文字,並須先經甲方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
3、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認養之行道樹及景觀設施養護作業具有監督輔導之權,必要時甲方得予以協助。
4、乙方應確實遵照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5、乙方在認養期間應遵守相關交通、行車、施工等之安全有關規定,如因人為疏忽或過失,致產生損害或交通事故,乙方應負擔一切責任並予賠償,概與甲方無關。
6、乙方不得變更契約用途並不得將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認養。
7、甲方得隨時抽查養護情形,如有違反契約規定,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經通知二次以上仍不改善者,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取消認養資格,因此導致相關設施損壞時,甲方應請求乙方賠償損害,乙方所增設之各項構造物及景觀設施(含植栽及景觀設施)無條件歸屬甲方所有,甲方並得限期要求乙方拆除復舊,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九、終止或解除契約
1、甲方如需使用或配合其他重要計畫需使用本契約內全部或部分土地,得於三個月前通知乙方終止全部或部分契約,乙方應無條件終止養護,將土地(含增設之各項構造物設施)交還甲方。
2、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解除本契約:
(1)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變更契約用途或將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認養時。
(2) 乙方違反本契約或甲方相關規定,經甲方通知二次以上仍無改善時。
3、本契約因契約終止或因故解除契約,乙方於認養範圍內之所有設施應無條件歸屬甲方。
十、罰則
1、乙方未依認養計畫執行工作進而導致相關設施損壞時,甲方應依據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植栽養護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處以乙方罰則。
2、經甲方認定乙方有違反本契約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時,二年內不得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轄區內之任何認養。
3、如認養期間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遭受罰款時,概由乙方負責。
十一、 契約存執
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方各執乙份,副本 份由甲乙雙方分別收執。
十二、 其他
訂約人
甲方:交通部公路總局第 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