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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署傳繳通知書仍可在期限內至超商繳款

  • 發布單位:高雄市區監理所-秘書室

忘了繳交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或因為遲繳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而受到罰款的車主請注意囉!因未繳汽燃費或遲繳汽燃費,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案件,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也可至超商繳款。
高雄市區監理所冬所長貼心提醒您,您只要於傳繳通知書的期限內,將傳繳通知書拿到就近的四大超商櫃台刷條碼,即可繳納,可為生活忙碌的您省去許多麻煩,且免手續費!但若是超過傳繳通知單上的期限,就必須至執行分署或監理機關繳款了。所以請於收到傳繳通知書時,儘速至超商繳款。
對於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洽詢高雄市區監理所,電話:(07)3613161分機232、233、2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請多加利用。
承辦單位:汽燃費稽徵科
聯絡人:劉坤讓科長
電話:(07)3613161-233
傳真:(07)3653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