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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用路人於行進間禁止使用手機開啟遊戲程式,避免造成意外

  • 發布單位:交通部公路局-秘書室-公關科

「寶可夢手機遊戲」於105年8月6日起開放下載並蔚為風潮,惟部分民眾未按規定,於行車或行走間開啟遊戲程式尋寶而忽視週遭交通環境,據瞭解已有多起交通事故發生,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為此,公路總局強調,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43條、第73條及第78條等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或機車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裝置,並若非遇突發狀況,不得以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駛;此外,慢車駕駛人亦不得於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裝置;另行人在道路上行進時亦不得有阻礙交通之情形,民眾使用手機開啟遊戲程式時,應注意周遭環境及相關規範,避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可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機車駕駛人新台幣一千元之罰鍰。」
駕駛人行為如已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情形,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可處汽車、機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上述的罰責不輕,公路總局提醒駕駛人千萬要遵守,以免得不償失,損人又不利己。
至於行人及慢車部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可處慢車駕駛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此外,公路總局已請客運業者加強相關安全管理措施,對於禁止民眾進入之區域加強管制,避免民眾誤入,於大客車進、出場站及候車月台時,注意車輛周邊有無民眾逗留,並予以提醒或警示,同時落實督導大客車駕駛人不得於駕駛其間使用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等3C電子產品,以維護民眾權益及營運安全。
公路總局再次呼籲民眾切勿於行進間違反相關交通安全規定,避免發生意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承辦單位:公路總局規劃組
聯絡人:李忠璋組長 02-23070123 分機8000